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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2021年第1期】一大学实验室爆炸一审宣判:校方赔偿受伤学生162万/山东高校班主任和学生彻夜喝酒 天亮后驾车载学生回家致两死一伤/大连理工大学通报:一名学生被撞身亡,涉事者为教师

    本期分享的有关高校校园安全等有关案例。寒假临近,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时刻紧绷安全弦,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安全与疫情防控工作!


内容一:一大学实验室爆炸一审宣判:校方赔偿受伤学生162万

   

    去年12月28日,持续4年无果的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宣判:东华大学因有明显过错,存在重大过失,需向受害学生郭宏振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逾162万多元。


   1月4日,郭宏振的代理律师表示,4日是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截止当晚当事人未收到东华大学的上诉状。若对方不上诉,就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1月5日,郭宏振向记者表示,他当天上午已向法院确认,东华大学已提出上诉。


2020年5月9日,开庭前郭宏振在核对证据材料,其眼部仍有明显的受伤痕迹


    1 面部受伤求职难,费用太高被迫暂停治疗


   上游新闻此前《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4年无结论 重伤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报道显示,2016年9月21日10时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当天校方通报,事发时,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3名研究生,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1名学生受轻微擦伤;另外2名学生因实验爆燃致化学试剂高锰酸钾等灼伤头、面部和眼睛,面部灼伤面积均在5%左右,眼部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名学生已接受眼部手术。


   接受眼部手术的正是郭宏振。据其回忆,“2016年时我上研究生二年级。9月21日事发前,两名研一的学弟正在进行实验。之前导师也说过实验期间若有疑问,可以向我咨询。其中一名学弟问我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添加高锰酸钾操作。我让他用天平称100g高锰酸钾后,帮他进行添加高锰酸钾实验,然后就发生了爆炸。”


    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1度,构成十级伤残。


   因多次沟通未果,郭宏振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170万元。东华大学对部分赔偿不予认可。


   2020年5月9日,此案一审二次开庭后,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郭宏振称,2020年9月,东华大学表示拒绝调解后,再未与其进行沟通。


   因为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压力大,郭宏振只能暂时停止治疗。“虽然取得了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但因为面部和眼睛受伤的原因,求职单位都不愿意接收。目前每个月只有两三千元的兼职收入,无法承担医疗费。”郭宏振说。


2016年9月2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


    2 校方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该院(2019)沪0105民初2390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爆炸事故的责任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中所使用的浓硫酸及高锰酸钾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实验是高度危险的实验。对此,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及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但从教师聂某的陈述看,仅仅是口头说过让学生注意安全,可见,教师明知实验有危险仍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许并放任危险的存在。


   此外,东华大学违反了国家及其自身对实验室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本案中,东华大学也明显违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长宁区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釆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与郭宏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郭宏振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162万多元。



    3
一审判赔162万元校方已上诉



    对于东华大学提出郭宏振应承担部分责任的说法,法院认为,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该轻微过失与东华大学过失相比,明显东华大学的过失为重大过失。因此最终认定,不减轻东华大学对郭宏振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逾162万元赔偿的一审判决。


   1月5日上午,郭宏振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已与法院确定,东华大学已提起上诉。


   “此前,东华大学称法院判决后不会上诉,现在不知道这个案子还要等多久。”郭宏振称,目前他还希望东华大学能尽快兑现为其安排就业的承诺,这样他才有能力继续治疗。




内容二:山东高校班主任和学生彻夜喝酒 天亮后驾车载学生回家致两死一伤

 

 12月21日上午,山东滨州的李梅(化名)突然接到了交警给她打来的电话,交警在电话中告诉她,李梅的大儿子杨壮壮(化名)遭遇车祸死亡,李梅和丈夫听到这个消息后一下子瘫倒在地。

 今年24岁的杨壮壮是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大二的学生,李梅事后得知,杨壮壮遭遇车祸时正坐在他班主任周帅的车内,据交警调查,事发时周帅属于醉酒驾驶,周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孩子还没有离校,我们觉得除了班主任,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这些天来到杨壮壮的学校,但是让我们比较寒心的是,学校表示这件事和他们没有关系,拒绝赔偿。”


高校班主任和学生彻夜喝酒 天亮后驾车载学生回家致两死一伤

 杨壮壮的宿舍里,还摆放着12月20日晚,他和班主任老师周帅,及其他同学一起吃饭喝酒时所摆放的电火锅,半瓶啤酒也还没有喝完。

 杨壮壮今年24岁,在在校学生中属于年龄比较大的,他此前已经在另外一所职业院校完成了学业,因为父母想他继承家中的中药生意,两年前便又把他送到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学习中医相关专业。

 学校是12月19日放假的,但是按照登记时间,杨壮壮计划21日离校,“20号晚上,他和班主任周帅及另外一名学生在宿舍吃饭喝酒,第二天天明后,另外一名学生说要赶回家去,周帅便提出开车送他回去,并拉上了杨壮壮。”杨壮壮的弟弟说,“后来我们从其他学生那里得知,一开始杨壮壮是不想跟着去的,毕竟喝了一晚上,他也有些累,但是班主任老师还是拉着他一起去了。”

 据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12月21日早晨6点多,周帅所驾驶的轿车驶入对向车道内,与两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致周帅及杨壮壮死亡,另一名乘车的学生受伤。


 交警认定班主任负全部责任 家属称学校处理方式让人寒心

 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警方调取了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交警认定周帅驾车事故发生前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行驶,周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杨壮壮的班主任周帅今年33岁,在学校属青年教师,今年毕业季,还曾经在该校的毕业典礼上作为教师代表发言。一位周帅的学生表示,班主任平时和学生比较亲近,容易打成一片,大家偶尔也会在一起吃饭喝酒,而且听说周帅还有两个孩子。

“事情已经发生了,周帅的离世我们也很惋惜,但是毕竟是他醉酒驾车才导致的杨壮壮的死亡。”杨壮壮的家人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毕竟这是在学生还未离校的时候发生的事故。”

 杨壮壮的弟弟说,事情发生后,他们家人来到学校要求处理解决,但是学校一直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学校表示这是班主任的责任,和学校没有关系,最多可以解决孩子的火化费用,这一点我们是无法接受的。”

 律师:学校对老师管理不到位 也应担责

 记者12月29日从学校一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对于此事学校已经介入调查,但是具体如何处理还在研究。

   针对此事,相关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解读,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学校对学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大学生都已成年,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所以学校对其的监管不会像未成年一样严格,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其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已确定责任老师负全责,相关学生家属可以向涉事老师主张赔偿责任,案件中,老师已去世,可以向其继承人主张赔偿责任,由其继承人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校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老师的管理不到位,以致此次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内容三:大连理工大学通报:一名学生被撞身亡,涉事者为教师


  2021年1月1日晚,大连理工大学通报,2020年12月30日14时左右,该校凌水主校区南门附近有朋路转弯处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一名学生身亡。

       学校对该同学的不幸身亡深感悲痛。涉事司机为该校教师,事发当日为雨雪天气,道路积雪结冰,警方已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学校将依法依规、全力配合警方和家属做好后续工作。学校对逝者父母及亲属表示深切慰问,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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