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大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以案说纪2021年第33期】中纪委曝光六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大家引以为戒!/贵州一地通报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廉语清风】以案说纪|中纪委对公务员酒驾、醉驾的处分规则和最新态度

 本期继续分享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相关案例,本期主要聚焦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自2011年起,醉驾入刑已十周年,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已经深入人心。但实践中仍有个别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不慎触犯了法律,在付出违法犯罪的代价后,还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从典型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不正之风的严重危害,时刻绷紧纪法之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塑形象、树新风。


内容一:中纪委曝光六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大家引以为戒!


 今年是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十周年,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六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陈劲风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12月2日晚,陈劲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花溪行政中心往青岩方向行驶过程中,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6mg/100mL。2021年3月,陈劲风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6月,陈劲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遵义市务川自治县茅天中学原副校长覃伟违反“禁酒令”、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8月,覃伟在参加务川自治县县委党校培训期间,外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7mg/100ml。2020年11月,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覃伟构成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2021年7月,覃伟受到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


 三、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政管理中心原工作员邹林多次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2月28日,邹林因醉酒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2019年12月23日晚,邹林在被吊销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指使他人为其顶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12mg/100ml,2020年12月,邹林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5月,邹林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四、黔东南州黎平县大稼乡人民政府原副乡级干部杨学俊醉酒驾驶拒不配合检测问题。2020年6月24日晚,杨学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黎平县五开南路向黎平一中方向行驶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查获,杨学俊拒不配合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被强制带往黎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4mg/100ml。事后杨学俊主动认罪,鉴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学俊不起诉。2021年1月,杨学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五、黔南州长顺县代化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包贤富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违反“禁酒令”、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1月5日(工作日)12时许,包贤富在开展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期间,接受某建材厂老板石某某的宴请,并在席间饮用石某某提供的酒水;下午15时30分许,包贤富驾驶机动车由代化往鼓扬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造成他人重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68mg/100ml。2021年5月,包贤富因交通肇事罪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包贤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六、黔西南州贞丰县财政局原四级主任科员罗平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问题。2020年12月26日,罗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贞丰县经纳兴高速公路往兴义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行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呼气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33mg/100ml。2021年2月,罗平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1年4月,罗平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内容二:贵州一地通报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四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工勤人员李俊学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10月6日19时许,李俊学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钟山区人民路六十四门口300米处,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李俊学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李俊学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钟山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李培胜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问题2020年9月13日21时许,李培胜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钟山区凉都大道麒麟路路口200米处,因操作不当,与另一行驶中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受损。民警出勘现场,对李培胜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民警告知李培胜要抽血送检,李培胜以去厕所为由离开现场。后李培胜于14日凌晨4时回到公安交警部门主动投案。鉴于李培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培胜不起诉。2021年4月,李培胜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降为十级管理岗。

钟山区保华镇双桥居委普通党员李印醉酒驾驶问题。2019年10月26日21时49分,李印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钟山区碧云大道钟山区第十五小学对面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后经血液检测,李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4mg/100ml。2019年12月,李印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21年6月,李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钟山区德坞街道西宁村利民党支部普通党员唐正军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3月22日21时许,唐正军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钟山区明湖花鸟市场路口时,与他人发生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血液检测,唐正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6mg/100ml。2021年6月,唐正军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1年8月,唐正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只是一句宣传语,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模范遵守。上述四起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正风肃纪高压之下,依然心存侥幸,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有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治、坚决予以惩治。
    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不正之风的严重危害,时刻绷紧纪法之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塑形象、树新风。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能当“好好先生”,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行为,强化教育和防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源头上杜绝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及其背后的“四风”问题,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并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内容三:【廉语清风】以案说纪|中纪委对公务员酒驾、醉驾的处分规则和最新态度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公众号重磅文章《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会受什么处分?》,对党员干部、公务员酒驾、醉驾的处分予以了明确。

一、酒驾处分

■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二、醉驾处分

■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三、醉驾处分

■  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  酒驾的信息录入公安局治安处罚系统后,纪委监委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数据比对,实时抓取到了这个线索。“大数据+监督”平台集纳了当地39000余名监督对象基本信息,党员干部和监察法规定的6类监督对象都被囊括进来,并且采集了涵盖公安、民政等28个部门、10大类68小类206项共计10万余条监督执纪数据。在这个平台上,有一个“协同反腐”的功能模块,可以实现与各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系统的数据导入和抓取。

■  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数据导入平台以后,平台自动对比行政处罚和监督对象数据库,提取出本批次行政处罚数据中的监督对象信息,经与公安机关详细核对无误后,纳入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镇(街)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

四、“十算”违法成本

■  从法律上看,对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  从保险上看,对于商业车险来说,酒驾出事故,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赔。

■  从经济成本来看,可能让你分分钟倾家荡产!酒驾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的,2018 年的赔偿标准,以上海为例:死亡赔偿金:城镇= 1251920 元(最高额),这金额还不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第一时间报纪委,对违法行为人开展党纪政纪追处。

■  从信贷上看,“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

■  律师、医师吊证,法检、公职人员双开;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  醉酒驾驶已经被列入刑法,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因此会影响政审的通过,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

■  醉酒驾驶肇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司机,在被执行刑罚期间就无法作为法人代表开公司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家庭成本,子女受牵连。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 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五、曝光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案例

■  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陈某醉酒驾驶问题。

 2020年12月2日晚,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花溪行政中心往青岩方向行驶过程中,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6mg/100mL。2021年3月,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6月,陈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政管理中心原工作员邹某多次醉酒驾驶问题。

 2018年12月28日,邹某因醉酒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2019年12月23日晚,邹某在被吊销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指使他人为其顶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12mg/100ml,2020年12月,邹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5月,邹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  黔南州长顺县代化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包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违反“禁酒令”、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1月5日(工作日)12时许,包某在开展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期间,接受某建材厂老板石某的宴请,并在席间饮用石某提供的酒水;下午15时30分许,包某驾驶机动车由代化往鼓扬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造成他人重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68mg/100ml。2021年5月,包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包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黔西南州贞丰县财政局原四级主任科员罗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问题。

 2020年12月26日,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贞丰县经纳兴高速公路往兴义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行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呼气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33mg/100ml。2021年2月,罗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1年4月,罗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版权所有山东建筑大学 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