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8 17:03 | 发布部门:党委组织部、党校 | 阅读人数:434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现对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自觉主动按月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按月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上交学校财务处党费专项帐户,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各级党组织收缴使用管理党费要规范,党费账目清晰,收缴单据完整,使用党费有审批报告,收支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四、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分别在每年“七一”前和“元旦”前向党委组织部上报半年和全年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特此通知。
党委组织部
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