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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董事会章程

信息来源: 暂无作者: 审核人: 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19日 00:0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步伐,增强学校发展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山东建筑大学董事会,并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董事会行为不影响山东建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和性质。

第六条 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山东建筑大学。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条 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办学规律,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增强山东建筑大学办学活力和发展实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积极为山东建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山东建筑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九条 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成员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关心支持山东建筑大学建设发展,并向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山东建筑大学联合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海内外基金会均可成为董事单位。董事单位负责人以及能向学校建设发展提供支持的政府领导、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均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一条 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山东建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山东建筑大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聘请政府领导、知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名誉董事长;董事长由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兼任;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另设常务董事和董事若干人。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如不够三分之二人数,其通过的决议无效。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条 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在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董事联络组织与服务等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挂靠山东建筑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是为山东建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权利

1.听取山东建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课程设置等事宜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3.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4.参与学校大型建设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山东建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发展建言献策、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山东建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3.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提供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促进山东建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山东建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专题培训班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方面予以优惠。在人才培养方面,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照顾。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4.聘请知名董事担任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5.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经营等各项事业发展。

6.为海内外董事来校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

7.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

第五章 董事会基金

第二十六条 建立山东建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山东建筑大学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师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开支。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来源: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建筑景观、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奖教学金、共建项目等方面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董事成员及董事单位每届缴纳董事基金一次。

第三十条 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山东建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山东建筑大学董事会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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