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建工同学联合办学促进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山东建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经山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山东建筑大学同学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探索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子,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多科型大学;继承和发扬山东建筑大学的光荣传统,加强同学之间的联系,增进感情,为振兴学校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积极开展校友会在发展经济、促进学校发展中的理论研究,努力探索校友会参与学校专业设置、教学、招生、毕业生就业、科研方向等方面的改革和信息反馈的途径。
(二)加强与各校友分会之间、会员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友谊。
(三)开展学术和工作经验交流,使同学相互激励、相互学习、加强团结、共同提高,增强山东建筑大学的同学不断进行知识更新、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为母校争光,为母校发展、建设做贡献。
(四)承办山东建筑大学委托的与本会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山东建筑大学校内。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一)在山东建筑大学(包括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城建部济南城市建设工程学校、济南建筑工程学校、山东建筑学院、山东省济南建筑工程学校、山东省建设厅技工学校、山东省建设厅半工半读中等技术学校、山东省建筑学校等)就读的各类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在原山东省机械工业学校(包括山东省中等工业技术学校、山东省济南工业技术学校、山东省济南工业学校、济南机器制造学校、山东机械工业学院、济南工学院)就读的各类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在原山东省建筑工程学校(包括山东省建筑安装技工学校、山东省建筑工程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各类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四)在原山东省地质学校等就读的各类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三)对山东建筑大学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学校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优先在学校主办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文章。
(六)优先取得本会和学校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时交纳会费并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四)向学校提供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五)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为学校争取投资和捐助。
(六)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财政收支情况和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后或提前,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其职责是:
(一)对外代表山东建工同学联合办学促进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讨论修改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经费收支情况。
(四)筹备召集下届会员代表会议,协商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本会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办公室,为本会的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办公地点在山东建筑大学。
第二十条 办公室的职责
(一)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加强各地会员的联系,完成本会安排的任务。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三)负责会员来学校的接待工作。
(四)负责本会所办实体的管理及财务管理。
第四章 会员基金
第二十一条 设立山东建工同学联合办学促进会基金,由各地会员个人资助,也接受社会友好单位的捐赠及山东建筑大学的补助和本会实体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会员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山东建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学校的优秀教师、学生,以及本会办公室的日常办公、活动和会员来校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基金由本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委托山东建筑大学财务处代管,单列帐号,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需修改时由理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代表大会的通过需获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方可中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