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校区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和平校区保卫科是和平校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校区内养犬进行统一管理。养犬户应自觉维护和平校区内生活卫生环境。
二、校区内禁止无证养犬。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三、校区内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校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携犬进入办公区域,每日7:00——20:00不得在校区内溜犬;
(三)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禁止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五)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满,应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六)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应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五、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校区保卫科或者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报告。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对患病犬的处置。
七、禁止在校区内设立犬类养殖场所和交易场所。
八、对校区内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弃养或无主犬,校区保卫科有权收容处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因他人养犬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凡违反本规定在校区内溜犬的,保卫科有权劝解直至没收犬只。望各养犬户关注非养犬人利益,自觉遵守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和平校区管理处
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