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3-05-22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外籍教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聘请目的、原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外籍教师(简称“外教”)是指聘期在一个学期(含)以上,按正规手续聘请并签订正式国家外国专家局标准合同和学校合同附件,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士

第二条  聘请外教来校任教主要是为了学习外国语言和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全面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聘请外教应以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学研究,以及培养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为重点

二、聘请计划、审订

第四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程序。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学科和课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每年31日之前制定下一学年度外教的聘请计划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该处上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聘用单位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需聘请教师人数、资格专业要求,拟担任课程及必要性,预期所要达到的效果等。

第六条  申报资料汇总后,由国际处组织专家组论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的急需程度等情况确定聘请计划,并将计划名额下达各聘用单位。学校鼓励聘请高水平专家,如拟聘专家确为学校急需的高水平专家,学校将在聘请计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  在外籍教师完成教学工作后,聘用单位应在15天之内将外籍教师聘请工作总结报国际处,总结内容包括聘请外籍教师所取得的效益、管理中的经验及不足等内容。此总结将作为下学年学校确定外籍教师聘请计划的依据。对工作差、效益低的聘用单位将削减或取消下一学年的聘请计划。

三 外籍教师的行政管理

第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籍教师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聘用单位物色、聘请外教人选;为外教办理来华邀请手续及来校后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外教的涉外管理、日常生活管理以及协调服务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聘用单位也应指定专人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根据各聘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外教工作量,审查外教资格,确定工资及生活待遇等,统一与聘用外教签订工作合同。

第十二条  外教来华离华时的接待工作由聘用单位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各聘用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效益评估。

四、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各聘用单位根据聘请计划自行物色人选,与拟聘外教商定有关教学方面的内容。有关外教在华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由学校外国专家工作小组确定后方可通知对方。人选确定后,在来华前三个月将拟聘外教简历及护照号码等相关材料报送国际处,以便办理来华手续。

第十五条  各聘用单位应尽早根据学校审核批准聘请外教的计划调整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统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所有外教的课程安排。

第十六条  各聘用单位应有专门领导负责外教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为外教配备合作教师,协助外教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担任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以及教师的迎来送往等。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外教提供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  各聘用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骨干教师向外教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注意收集和积累外教的讲课资料。与外教商定教学计划并定期检查。合理安排外教的教学工作量。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语言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为12-16学时,专业专家为8-12学时。

第十八条  各聘用单位为外教提供教材、教学资料、工具书和教具等,并负担教学中所需费用。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外教应按照聘用单位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具体教材的选用由各聘用单位与外教协商决定。应鼓励外教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外教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纳。

第二十条  外教任教期间,各聘用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教务处应定期组织人员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教的教学情况和要求,各聘用单位负责对外籍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外教在教学过程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各聘用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对有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予以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聘用单位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国际交流处,统一上报省主管部门为其申请齐鲁友谊奖等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报上级,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五、外籍教师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教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不得在校、内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学或其它活动。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国际处。
   
第二十四条 外教应邀到兄弟院校兼课或讲学,必须征得国际处及聘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出现任何情况,外教自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各聘用单位应为外教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良好条件。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度做出外教经费使用计划,编制外教经费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外教经费预算掌握经费支出,财务处负责对支出项目进行审查,各项支出应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处做好外教工资及各种补贴的发放工作,同时,按规定做好外教收入的纳税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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