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5-24
答:根据修改后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上一条:为什么有的夫妻允许生育第四个孩子?
下一条:什么情况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