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10
答:《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上一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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