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文件
鲁建大校字[2009]72号
关于印发《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院(部)、校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章)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的协调指导下进行,由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各学院具体负责。
第四条 学生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工担任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档案的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积极举办专题讲座、座谈会,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应以学习为重,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严格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在校生婚育档案管理: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已婚的学生应持结婚证和本人原单位(学校)或原户籍地街道(乡镇)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有效证明到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员处登记,建立个人婚育档案,接受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入学报到时已经怀孕并要求生育的已婚女学生,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各学院(部)汇总后,将已婚女研究生婚育状况报研究生处备案,将已婚本(专)科女生婚育状况报学生处备案。
(四)每年 10 月份,研究生处、学生处分别将已婚女研究生、女本(专)科生婚育状况报学校计生办备案。
(五)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将户口迁入我校的已婚女生,或者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入校后,还须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学校计生办办理交接手续。
(六)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等),须于当月持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所在院(部)登记(更改)备案,并报研究生处或学生处备案后,报学校计生办备案。
(七)由于学生原因未建立个人婚育信息档案或所提供婚育信息资料和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我校不提供其在校期间婚育情况证明。
第八条 在校生生育审批程序:
(一)符合生育规定要求生育的女生,已怀孕女生须在怀孕后一个月内,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生育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到校计生办报批。女研究生的《审批表》由导师、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计生办;本(专)科女生的《审批表》由辅导员、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计生办;经校计生办批准,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生育。
(二)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男生要求生育的,由所在学院(部)对其婚育状况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经研究生处或学生处审核后到计生办审核盖章,在其配偶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生育。
第九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
(一)经批准生育的女生,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学校集体户口的, 到校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系统,毕业时到学校计生办办理离校“移交”手续。
(二)夫妻一方是学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学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夫妻均为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条 学生生育后,应在当月主动向所属学院、研究生处或学生处、校计生办报备婴儿出生情况。如在校期间生育但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生育子女的情况,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入学后怀孕并要求生育的已婚女生,必须到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办理休学审批手续,休学期限一年至两年,最长两年。
第十三条 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的生育申请。
第十四条 在校生子女的落户:
(一)在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二)在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学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十五条 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因就业需要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所在学院根据本人婚育档案记录及个人实际情况出具,由研究生处或学生处审核盖章后,加具校计生办印章。
已婚育龄男生需要婚育情况证明的,必须先提交近期本人配偶单位计生部门或户籍地街道(乡镇)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否则学校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凡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婚育情况证明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我校不再提供婚育管理和服务,对其婚育管理和服务转归本人就业单位或档案部门以及新的户籍地负责,毕业生应及时将户口迁出至就业单位或有关档案管理部门,以便建立新的婚育管理和服务关系,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毕业生户籍转出工作。
我校学生毕业离校寻求工作期间,户籍挂靠我校的,应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与其签订《毕业生缓派协议书》,其中要明确“户籍挂靠期间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如果需要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结婚生育时,必须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生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