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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建筑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8-04-20

    (第八届一次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为加强工会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山东建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山东省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接受山东建筑大学党委和山东省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山东建筑大学党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 校工会依法围绕党和学校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听取指导。

    第四条 校工会依法建立与行政的平等协商和谈判制度;支持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校工会为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基本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把握学校各项政策、改革措施与教职工承受度的关系。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的申诉,帮助提供法律援助。

    () 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改革与建设,教育广大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努力地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

    ()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各项事务管理,依法与学校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的作用,不断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

    () 教育教职工充分认识“三育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加强师德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教学等各项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造就一支“四有”职工队伍。

    () 认真开展“送温暖工程”活动,努力为教职工办好事、实事;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 广泛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组织好教职工的疗休养,通过有效措施,不断丰富各项文化活动,满足教职工日益增长的业余文化生活的需要。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坚持工会培训制度,提高工会干部政治与业务素质。指导和帮助学院(机关、直属)分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构,是校工会的领导机关,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或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省教育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为五年。校工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措施。

    (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与计划。

    (四)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其它涉及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章 校工会与院(机关、直属)工会

    第九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对外代表校工会。

    ()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有权代表教职工参加校务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由的决策,并有权与校长、行政协商、谈判及签订集体合同和协议。

    ()经教代会选举参加主席团,并担任其领导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决定。

    ()领导和协调工会副主席、校工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学院(机关、直属)工会开展工作。

    ()有权委托校工会副主席或兼职副主席行使上述职权。

    第十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为三年或五年,其职权是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审工作,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机关、直属)工会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由学院(机关、直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或五年。学院(机关、直属)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或增设副主席一至二人)。学院(机关、直属)工会接受学院(系统)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双重领导,并以学院(机关、直属)党组织为主;承担学院(机关、直属)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的职责。教研室、实验室和机关直属部门的基层单位建立工会小组,选举组长一至二人。工会小组在学院(机关、直属)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工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