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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档案馆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3日 00:00     作者:     审核人: 陈明九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重大活动档案归档和利用工作,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和完整,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促进校园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学校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含合同、协议、题词等)、照片、音视频文件、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校视察、考察等活动;

(二)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主要负责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要领导人,省直及市级主要负责人在本校的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学校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在学校进行学术交流、考察、访问等活动;

(五)校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包括外事出访活动);

(六)学校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以及学校、学院等举办重大庆典和重要纪念活动等;

(七)由学校承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八)学校参与的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抢救处理活动;

(九)学校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加强指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措施,保证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九条 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并填写重大活动档案归档说明书。

第十一条 承担重大活动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宣传及相关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学校档案馆移送声像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 向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并可以无偿利用其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学校和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档案馆须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加强档案信息化,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 档案馆可以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六条 对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第十八条 学校将档案工作情况作为部门及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涂改、伪造、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九条 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或者将重大活动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建筑大学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2.重大活动档案归档说明书

       3.评估活动材料归档范围

       4.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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