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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信息来源:档案馆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3日 00:00     作者:     审核人: 陈明九    浏览次数:

      档案的鉴定、销毁是优化档案馆藏,搞好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部门负责组织,档案部门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计划,对各类档案定期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并相应修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组织鉴定和销毁。

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具体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

三、需要鉴定销毁的档案,应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档案馆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四、经批准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在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员要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

五、经鉴定确认为无保存价值,但又不宜销毁的档案,如人物档案,可退还本人。

六、档案鉴定报告,销毁清册,要及时归档,永久保存。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校档案,违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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