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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档案利用制度

信息来源:档案馆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3日 00:00     作者:     审核人: 陈明九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

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馆档案利用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两部分。利用方式为查阅、借阅、复制、摘录、咨询、函调、出具档案证明等。

   二、国内组织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应经档案科同意,利用寄存档案,应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三、各类档案原则上限在本馆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四、利用本馆档案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档案查(借)阅、归还时,利用者和档案馆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检查,并进行登记或销帐。

五、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本馆档案。

六、特殊、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利用。

 七、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和丢失。违者将根据有关档案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复印档案者,需向档案馆提出申请。特殊、珍贵的历史档案不予复印。

九、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留馆备查。

十、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酌情收取相关费用。

   十一、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应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校长办公室同意。

十二、凡向本室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室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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