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局的要求,自2019年1月起发放工资时,执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现将新税法政策及执行情况告知大家。
1、根据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计税时,除原允许扣除的“五险二金”扣除项外,又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赡养老人。除大病医疗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其他五项附加扣除项截至到4月9号上午10点已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下载了1413人个人1-4月份累加扣缴信息并导入学校工资系统。
2、因各位老师在逐项填报扣除信息并提交后,学校要在个人提交三天后,才能下载扣除信息,本月未抵扣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根据税务局提示,扣除信息可在以后工资中补充扣除,也可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具体执行办法须待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3、根据税法规定,财务处自2019年1月起已按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计税,计税方法为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大家可以通过下面案例或视频了解累计预扣预缴计税方法(视频见附件)。
案例说明
公司员工张三:2019年1月工资15000元;2019年2月工资45000元;2019年3月工资15000元。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子女教育每月扣除1000元;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父母健在,且是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支出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五险一金每月缴纳3000元。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每月200元。
2019年1月
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累计减除费用)-3000(累计专项扣除)-40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200(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800元
应纳税额=2800*3%=84元
2019年2月
应纳税所得额=60000(累计收入)-10000(累计减除费用)-6000(累计专项扣除)-80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400(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5600元
应纳税额=35600*3%-84(已预缴预扣税额)=1068-84=984元
2019年3月
应纳税所得额=75000(累计收入)-15000(累计基本减除费用)-9000(累计专项扣除)-120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600(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8400元
应纳税额=38400*10%-2520(速算扣除数)-1068(已预缴预扣税额)=252元
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审稿:陈烁
编审:陈宁
终审:张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