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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2月工资及2020年度绩效发放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1-02-09  点击:

全体老师:

   现将2021年2月工资及2020年度绩效发放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年2月工资

  1.接人事处通知,2021年2月调整职务、晋升人员工资并补发2021年1月工资差额;

  2.接人事处通知,对2019年单位绩效考核奖励发放有误同志在2月工资调整差额。

二、2020年度绩效

(一)2020年度绩效按照“薪资查询”查询模板项目具体说明如下:

  1.“奖励绩效”栏,是由人事处通知发放的除学院之外,各部门2020年度奖励绩效;

  2.“部门绩效(校拨)”栏,是由学校有关部门通知发放的2020年度部门绩效;

  3.“部门绩效(非校拨)”栏,是由各部门自行发放的2020年度部门绩效;

  4.“荣誉体系奖励”栏,是年度考核优秀部门奖励绩效;

  5.“辅导员考核绩效”栏,是学生处发放的2020年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

  6.“督导费”栏,是发展评估与规划处及有关部门发放的2020年督导费;

  7.“个人科研绩效”栏,是个人申报横纵向科研绩效;

  8.“2020年奖励绩效30%部分”栏,由人事处及各学院发放的2020年奖励绩效30%部分;

  9.“其他奖励绩效”栏,包含人才处发院士团队岗位津贴、2020年一事一议引进人才项目津贴、剩余绩效年薪差额等;

  10.“扣奖励绩效”栏,结合2020年度奖励绩效发放情况,根据个人发放金额进行了税收筹划,有部分老师发放金额在盲区内,为避免多缴税,将盲区内奖励绩效转到3月工资发放;另按教务处通知个别老师扣2020年军事课酬金。

  11.博士“安家费”,2021年1月份发放博士安家费应发数(1月份已发放的博士安家费应发数要合并到年度绩效中合并计税,所以在奖励绩效应发数中一并体现);

  12.“奖励绩效应发数”=“应纳税所得额”=“奖励绩效+部门绩效(校拨)+部门绩效(非校拨)+荣誉体系奖励+辅导员考核绩效+督导费+个人科研绩效+2020年奖励绩效30%部分+其他奖励绩效+安家费-扣奖励绩效”;

  13. 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年度绩效的个税计算采用全年一次性年终奖计税模式,“奖励绩效实发数”= “奖励绩效应发数”-“所得税”。“所得税”=“奖励绩效应发数”*适用税率-适用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发放绩效的适用税率和适用速算扣除数以一次性发放金额除以12个月对照税率表来确定)

(二)没有1月份博士安家费发放项目的老师,此次年度绩效的实发金额即“奖励绩效实发数”;1月份已发博士安家费的职工,此次年度绩效实发金额为“奖励绩效实发数”-“已发安家费”。

(三)年度绩效中职工个人负担的公积金和各类保险缴存未在此次发放过程中进行扣除,后续将根据公积金缴存调整通知和人事处保险扣缴通知在2021年度工资发放中进行扣缴。

三、工资及绩效发放情况,已向在业财一体化平台留存手机号码的老师发送短信,另可登录业财一体化平台,在“薪资查询”功能下进行查询。

   祝各位老师春节愉快,阖家幸福!


财务处

2021年2月9日

审稿:陈烁

编审:陈宁

终审:张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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