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教学成果

您的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教学成果 >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

山东建筑大学

关于印发《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建筑大学 2018 12 7


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开展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的积极性,争取重大教研项目和教研成果,全面推进教学创新和高水平专业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的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励,主要包括:教研成果奖励,教材成果奖励,教研项目奖励,教学课程奖励,教研论文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励,教学竞赛奖励,教学实践、

创新平台奖励,专业建设项目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立的奖项及奖励只适用于学校下设单位和人员,存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以及在奖励期间受到处分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教研成果奖励。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为: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500万元,一等奖奖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40万元,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

  3.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奖,按上述奖励的全额予以奖励;以学校为第二、三完成单位获奖,分别按上述标准的1/2、

1/3予以奖励;以学校为第四及之后排名完成单位获奖,按上述标准的1/5予以奖励。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排名不一致,以项目完成单位排名为准。

  第五条 教材成果奖励。以学校为第一单位获国家级教材奖,或获得国家级规划教材立项的编(著)者,奖励10万元;获省级教材奖,或获得省级规划教材立项的编(著)者,奖励4万元;入选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案例库的编(著)者,奖励2万元。

  第六条 教研项目奖励。以学校为第一单位承担省部级(含)

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奖励标准为:获得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奖励2万元;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重大、重点资助项目(含自筹项目)奖励1万元,面上资助项目(含自筹项目)奖励0.5万元。

  第七条 教学课程奖励。以学校为第一单位获得省部级(含)

以上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优秀案例库、在线课程、微课、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等,奖励标准为:获得国家级课程或项目称号,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课程或项目称号,奖励1万元。

  第八条 教研论文奖励。教研论文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课程

建设、教学内容与方式改革、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以及实验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以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发表的教研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放奖励:

  1.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教研论文,奖励0.2万元。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研论文,奖励0.1万元;在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研论文,奖励0.05万元。

  3.在SCD源期刊发表的教研论文,奖励0.2万元。

  4.被SCI、SSCI、A&HCI、EI收录的教研论文,在CSSCI源期

刊发表的教研论文,按《山东建筑大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奖励办法》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励。

  第九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励。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优秀学

士学位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每篇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山东省研究生学术学位科技创新成果奖和专业学位优秀实践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0.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0.3万元。

  第十条 教学竞赛奖励。在国家级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

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在省级教学竞赛(含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并获奖,特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一条 教学实践、创新平台奖励。以学校牵头获批立项建设的省级以上虚拟仿真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地等教学平台,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奖励分两次发放,获批时发放50%奖励,验收通过后发放50%奖励。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项目奖励。入选省级以上立项建设的专业(群)或获得省级称号的专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励,学校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获得的奖励由第一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对于未包含在本办法内的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

励的成果,由相关单位和人员,向相应学院(部)提交申请奖励成果的背景材料(含获奖证书、设奖项目简介、成果评选办法等),由相关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并参照本办法提出奖励标准建议,报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审核,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确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每年下半年对上一年度

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励额度进行审核认定。申报人按本办法根据成果的归属,向相应学院(部)教学委员会申请奖励,各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审核确定并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教务处进行推荐,经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经查证获奖成果或项目存有学术不端的,学校追

回已发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