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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建筑大学固定资产调拨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5-23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合理调拨、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根据《山东建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可调拨固定资产的范围:

1、因机构调整撤编单位的固定资产;

2、因技术发展等原因,性能不能满足原单位而其它单位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3、利用报废设备的零配件维修、组合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资产调拨的实施

1、原使用单位如认为某件或某批固定资产性能不能满足原单位而其它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可以向资产处提出调拨意见。

2、某单位如认为其它单位某件或某批固定资产长期闲置、利用率低或性能不能满足原单位而其它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可以向资产处提出调拨申请。

3、资产处在检查中发现某件或某批固定资产长期闲置、利用率低或性能不能满足原单位而其它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可以进行调拨。

4、资产调拨须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原使用单位、接受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资产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申批。

5、履行上述手续后,由资产处组织原使用单位、接受单位进行交接。

第四条 各单位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必须报资产处及分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处组织实施,不能私自调拨物品。

第五条 对私自调拨固定资产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批评并不予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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