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30日内,到校医院资金科递交以下材料以备上报省医保办申报结算:
一、女职工提供材料
1、育龄妇女管理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及住院明细清单;
4、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纪录、医嘱单复印件、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等(即出院后复印的住院大病历)。
二、男职工提供材料
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的50%支付生育补助。
1、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2、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另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男方单位开“单位证明”证明男方是本单位职工,女方无工作,为夫妻关系。
4、其他材料同女职工报销材料1—4。
三、生育医院的选择
职工生育应选择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本人因特殊情况选择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四、其他事项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又发生的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费用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中列支(报销材料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住院需提供收费收据、收费明细及住院病历);发生生育并发症有关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备注:出院结算时,已经现场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不再报销。
作者:曾庆凌
终审:赵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