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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卫疾控字〔2019〕16号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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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鲁卫疾控字〔2019〕16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

专项排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委属(管)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我省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整体平稳,但局部传播风险呈上升态势,有的地方发生了多起聚集性疫情,防控任务依然繁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经研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以学校结核病防控为重点,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专项排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以及《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7〕30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教体字〔2018〕22号)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健康与教育部门、学校与疾控机构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通报机制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学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新生入学体检、病例发现报告及处置、环境卫生管理、健康教育以及学生因病缺课登记与病因追踪、每日晨检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疾控机构病例报告、疫情处置指导、培训及督导等工作落实情况。

(五)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病例报告、诊断治疗、休复学诊断证明开具等落实情况。

二、排查范围

(一)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所指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

(三)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

三、排查方法

采取市、县(市、区)自查和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市、县(市、区)自查。各市、县(市、区)均要开展本市、县(市、区)范围内的自查工作,并根据实际开展现场核查。市级10月20日前完成自查,并将市、县级自查情况报省。

(二)省级抽查。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根据近年疫情报告情况和各地工作实际,将于10-11月开展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市、县(市、区)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级抽查时,将查阅原始资料,并对市、县(市、区)自查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由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排查组,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卫生健康监督等机构参加,对辖区内的学校进行全覆盖排查。各高等院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排查工作。

(二)将此次排查结果纳入各地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总体考核中,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四)自查表相关内容及数据为内部资料,不得对外公布或向无关人员提供。

(五)在排查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相关要求,严禁扰乱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五、材料报送

(一)各级教育部门负责附件中表1、表2、表3和表4的填写、汇总,以及撰写本级排查情况的总结报告。各市教育局务必于10月20日前,将市级排查表(表1)、汇总表(表2、表4)和总结报告的电子版发送至省教育厅电子邮箱,纸质版加盖市教育局公章寄送至省教育厅。所辖各县(市、区)排查表(表1)、汇总表(表4)和总结报告留存市级以备抽查。学校排查表(表3)根据管辖权限留存县级或市级以备抽查。各高等院校填写表3,并将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按规定时间直报省教育厅。

联系人:王广森;联系电话:(0531)81916568;电子邮箱:twy@shandong.cn。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附件中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的填写、汇总,以及撰写本级排查情况的总结报告。各市卫生健康委务必于10月20日前,将市级排查表(表5)、汇总表(表6、表8、表10)和总结报告的电子版发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电子邮箱,纸质版加盖市卫生健康委公章寄送至省卫生健康委。所辖各县(市、区)排查表(表5、表7、表9)和总结报告留存市级以备抽查。

联系人:宋春燕、赵婷;联系电话:(0531)67605899、67876428;电子邮箱: sdjfscy@163.com。

 

附件:2019年度市/县(市、区)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

防控工作排查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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