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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2-09-22 09: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建筑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的管理,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参军入伍或因健康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内容有: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证件。


第二节修业年限

第十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学制为2年的,修业年限为23年,学制为3年的,修业年限为35年,学制4年的,修业年限为36年;学制为5年的,修业年限为48年。

第十一条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参军入伍除外),因创业申请休学的,修业年限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倍。

第三节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实践环节(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应重修。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考核方式,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以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方式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为准。应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考勤等过程评价纳入考核结果,过程评价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重一般为30-50%,具体比重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六条因患病和突发意外事件等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供证明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特殊情况须于考试后三天内提供相应证明。经学院确认签字盖章后,应将《缓考申请表》交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在记载成绩时将其标注为缓考。缓考应随相应课程的下一次考核进行,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修课程应重修,选修课程应重选。课程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应当遵守相关纪律要求。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节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凡注册修读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及格或不及格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加标识予以区分。

第二十条五级制计分与百分制计分成绩对应标准: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第二十一条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照,其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绩点: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成÷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绩点为0;补考和重修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绩点为1;缓考按缓考考核成绩计算绩点;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范围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加权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加权平均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办法为:

加权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计算加权平均学分绩的课程范围为一般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一般只计算初次修读成绩。

第二十三条成绩复核。对期末成绩有质疑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学院(部)组织课程考核成绩复核小组进行复核。若成绩有误,由开课学院(部)更正成绩。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受理成绩复核申请。补考成绩的复核时限为成绩录入之后两周内,程序同期末成绩复

第二十四条对于患慢性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持校医院证明,由体育教学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体疗保健活动(由体育教学部组织),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创新实践、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环节获得第二课堂学分,按规定换算后记入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参加校际交流学习、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其已修课程进行学分互认。

第二十七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统称辅修专业,下同),具体要求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修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当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同一门课程都有要求时,应参加主修专业课程学习考核,且只能用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辅修专业课程。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五节学籍预警

第二十九条在校期间,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在校学期数×14)学分者给予学籍预警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在学期初将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并向学院提供应受学籍预警学生名单,由学院对其出具学籍预警通知单并通知家长和本人。

第三十一条受到学籍预警后再次达到预警条件的,予以退学预警处理。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并且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等按国家规定需要特殊照顾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选拔部分学生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五)学生在学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规程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对学生学习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转入该专业按学校发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出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同意转出。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入的,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九条转学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节休学、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六周的;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自费留学的;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学生休学期间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需休学离校手续,学校出具体学证明并予以保留学籍;未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自行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户口在学校的,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可适当延长休学年限;

(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核实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及《休学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复学手续为: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节退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受两次退学预警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需由所在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或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程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给退学学生开具退学证明,可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凡退学学生,学院需将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证明装入学生档案;

()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若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学生,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修完本专业规定学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除外)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者,四年制学生在第6学期初、五年制学生在第8学期初,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后,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如学生本人预计基本修业年限期满不能毕业,可在基本修业年限最后学期初申请延期毕业。

第五十三条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离校。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申请继续在校学习,并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之学分,予以永久结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肄业。学生修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五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注册。

第五十七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对获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辅修专业学生,修完主修、辅修专业规定课程学分,符合毕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攻读双学位学生,授予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并颁发两个不同类别学位证书;修读双专业学生只颁发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不符合毕业要求的;

()主干课程(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小于65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小于65分的;

()攻读双学位的学生,主修专业未授予学位,辅修专业不授学位;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同意授予的;

第五章其他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建筑大学学籍管理条例》(鲁建大校字〔200610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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