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建大校办字〔202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生态环境,充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管部门纳入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预算与支出
第五条 项目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和获批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
第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科研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管理费和项目绩效奖励,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
学校按科研业务费、合作(协作)外拨经费、科研管理费、绩效奖励予以项目立项和预算,其中,科研管理费按照项目立项经费总额的5%确定。
第三章 决算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科研处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综合绩效自评价;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章后,加盖学校公章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资金管理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科研任务,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结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二)科研处负责审核科研项目结题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及其他后续事项。
(三)财务处负责审核结题项目财务决算的数据准确性,确保账表相符;清理结题项目应收应付等款项;及时完成结题项目结余经费分配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与审计。
第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由科研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时,科研处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科研处会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山东建筑大学关于部分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试行“包干制”的实施办法》(山建大校办字〔202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