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对象:学校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且非工伤死亡的(因工死亡的,丧葬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二、工作流程:
1、教职工去世的,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将信息报送人事处,以便通知省社保中心和校财务处停发相关待遇;
2、遗属或被委托人到去世教职工原工作部门打印“职工死亡善后处理意见表”(此表可登陆人事处主页相关下载专区下载);
3、遗属或被委托人如实填写“职工死亡善后处理意见表”中“死者情况”、“遗属状况”两项并签字确认。
4、去世教职工原工作部门填写“单位意见栏”并加盖单位公章;
5、遗属携带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填写好的”职工死亡善后处理意见表”、去世教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殡葬费用单据等到人事处办理手续。如遗属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可提供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代办;
6、人事处按“人社部发【2008】42号”和组通字【2014】33号文件规定,出具“抚恤金、丧葬费发放通知单”;
7、遗属或被委托人持“发放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丧葬抚恤金领取手续。
三、文件依据:
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2、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
人事处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