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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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教体艺〔2002〕12号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小学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 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见附表7,略)存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
作者:荣思军 编审:荣思军 终审:罗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