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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
学号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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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辅修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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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分互认课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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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课程名称 |
主/辅 |
学分 |
成绩 |
申请学分互认课程名称 |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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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院(部)意见:
院(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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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招生学院意见: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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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由主、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共同认定、存档,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2.学分互认原则:只有两课程教学大纲完全一致或存在包含关系时,已取得高要求课程的学分,才可免修相应的低要求课程。
3.表中“主/辅”填写已修课程是主修专业还是辅修专业所修。
4.如是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互认主修专业课程,更改此表中院(部)审核意见顺序,即辅修专业招生学院意见在前,学生所在院(部)意见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