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学院(部)治理能力与学科专业建设、行业需求、技术变革等深度融合,经人事处与组织部、发展评估与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各学院(部)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置(调整)原则
各学院(部)除已经设置的办公室、教学工作办公室、科研工作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外,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中心(所)等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本为本,强化专业建设
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紧跟行业需求,机构设置应确保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师资培养等环节有明确的组织载体,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及专业认证(评估)工作的开展。
2.学科引领,强化方向建设
强化学科建设组织,机构设置应统筹专业建设和学科方向建设,确保学科方向建设有明确的组织载体,有利于学科优势特色建设及学科评估工作的开展。
3.资源集约,协同共享
应有效整合学院(部)内部资源,鼓励跨学院、跨学科共建、共用、共享“虚拟教研室”“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平台,避免“大而全、小而散”和重复设置。
4.技术赋能,模式创新
推动数字化工具深度融入教学科研全流程,支持虚拟教研室、智慧实验室等新型组织形态,探索AI技术驱动的个性化教学与科研协作模式。
5.党建引领,一融双高
要着力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在内设机构设置(调整)过程中,须同步规划(调整)党组织架构,杜绝党组织覆盖盲区,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发展同频共振,实现基层党建与事业发展“双融合、双促进、双提升”。
二、组织实施
学院(部)根据需要,设置或调整内设机构时,应完善程序、规范推进。
1.方案制定与论证
需求调研:应结合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变革趋势及师生实际需求等,开展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必要性、可行性调研并形成需求分析报告。
方案论证: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重点评估机构职能定位与学科专业发展目标契合度、资源整合效率及预期成效,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意见征询:形成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学院内部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方案。
2.审批与决策程序
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人员配置与管理
负责人资格:内设机构一般应设负责人1-2名,负责人原则上应聘任在相应高级岗位或具有博士学位、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且具备三年以上教学科研经验。
选拔程序:采取个人报名、公开选拔方式进行选拔,拟任人选需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表决通过后正式聘任。
内设机构应合理配置人员,做好专、兼职人员调配及管理工作。
4.任期与考核
负责人任期一般为4年,期满可连任一次;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指标应包括机构运行效能、教学科研成果、资源利用率等,结果作为续聘或调整依据。
5.资源配置与协作机制
学院需统筹经费、设备、场地等资源,优先支持与重点学科、一流专业建设相关的机构;跨学院、跨学科设置的机构,应建立资源共享、权责分工及成果分配机制;定期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联席会,促进经验交流与协同创新。
三、动态管理与备案监督
1.机构运行评估
学院每年应对内设机构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考察其对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的贡献度,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优化依据。
2.备案要求
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及负责人、成员确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将《学院(部)内设机构备案表》(见附件)交人事处备案。
3.特殊情况处理
因国家政策调整、行业重大变革或突发事件需临时调整机构的,可经学校同意后进行调整,及时补交备案材料;机构撤销时,需妥善安排人员分流、资产清算及工作交接,确保平稳过渡。
4.监督与问责
对未履行备案程序、违规增设机构或虚报材料的学院,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负责人履职不力导致重大事故或资源浪费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责。
5.其他说明
各学院(部)自主设置的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中心(所)等内设机构无行政级别。
应保持机构设置的稳定性,学院(部)内设机构调整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再调整。
本轮学院(部)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结束。根据学校目前状况,为全面掌握各学院(部)内设机构设置情况,各院(部)均需对内设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备案。
四、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学院(部)内设机构设置备案表》
人事处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