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现就我校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1.校直各部门、各学院(部)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人员)。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部门人员以山东建筑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和出版的著作。
二、自查内容
各部门人员,就是否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自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3.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三、自查结果报送
各部门人员个人自查后,于9月18日前,按以下三种情形和方式报送自查结果:
1.经个人自查,自查结果不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填写《学术不端行为自查个人承诺书》(附件1)。个人签字后,报所在部门。
2.经个人自查,对已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认为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撤稿,并填写撤稿计划,个人签字后,报所在部门。
3.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个人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曾被撤稿的,个人填写情况说明并密封,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研处)。
四、学校自查
9月21-30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在各部门自查情况基础上,进行总体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各部门填写《学术不端论文、论著汇总表》(附件2),形成学校自查报告。
联系人:李广惠
联系电话:86361098
附件1:学术不端行为自查个人承诺书
附件2:学术不端论文、论著汇总表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科研处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