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开放运营 / 运营管理 / 正文

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11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高度重视安全作业工作,全体师生员工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各自分管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四条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包括实验管理员、教师、学生及外来合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接受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熟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和仪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用电各项规定。严禁私接电线、插座,严禁违规使用取暖器、电炉、电热器等。使用大功率电器时,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严防触(漏)电现象发生。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

第六 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经常检查、维护消防设备。每位实验室成员均须掌握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使用,每天查找并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认真阅读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规定者,实验室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操作;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须持有相应上岗证,严禁无证上岗;进入具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该实验室操作条例执行。

第八条 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购置、安装、使用及检验特种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则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查。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九条 严格按相关规定申领、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危险化学品耗用和消纳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地应符合要求,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明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式。

第十条 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实验室结合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量设置临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点,悬挂警示标识,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集中处置。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在相应楼宇安装气体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定期对该防护装置检修及保养。

第十一条 严格按相关规定申领、储存和使用压力气瓶。实验室应制定并明示压力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与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压力气瓶的安全工作,并须做好使用记录;压力气瓶使用前,实验人员须检查压力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气体,使用中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或修理,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压力气瓶并确认其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须在实验室入口处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装置,制定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管理,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于保险柜中并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或监视器。辐射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剂量笔,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每季度一次),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

第十三条 实验室须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部暴露的鞋子,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实验室、学校职能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及负责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高温或高压类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交接于实验室管理人员,经其审核后报实验室批准,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学生退学、离校时,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定期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制订奖罚措施。对安全制度执行得好得实验室和个人及时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