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办法
(山建大校发〔201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六大工程,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导师队伍的培养能力和培养条件,规范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学位授权点队伍建设,实行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制度;为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责任,实行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查制度;为推进研究生合作培养,加强校外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实施兼职导师和合作导师选聘制度。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按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进行资格认定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查,硕士生导师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其中一类,也可同时申请两类开展研究生指导、培养工作。申请人一般只能在本人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申请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严格控制跨两个一级学科或跨两个专业学位类别同时担任导师的情况。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导师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未发生过违反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学术不端和其他违法行为,不在违纪处分影响期内,具有不少于一年的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历,身体健康,退休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第六条 个人现有到校研究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5万元,理工类不低于3万元。
第七条 申请新增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为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含学校内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已形成明确的研究领域并符合所申请学位授权学科研究方向要求,主持在研或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或教研项目。近3年,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须为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CSCD、CSSCI、SCD来源期刊论文,或纳入全国学科评估统计范围的期刊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1部。
第八条 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为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含学校内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具备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的能力,主持在研或主持完成过具有实践应用背景的纵、横向科研项目。近3年,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须为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CSCD、CSSCI、SCD来源期刊论文,或纳入全国学科评估统计范围的期刊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上述学术论文1篇并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以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编著、译著1部。
第九条 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类别)申报材料中列入主要指导力量、符合导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教师,可申请直接认定导师资格;学校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指导硕士研究生任务的协议引进人才,可直接认定导师资格,并按照协议实行招生培养工作。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导师资格:
1. 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严重学术道德问题,或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认为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终止导师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 所指导研究生,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 终止导师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 截止招生当年6月30日,年龄距退休不满3年者。
第三章 年度招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在确定年度招生资格时,个人现有到校研究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5万元,理工类不低于3万元。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应在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须为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CSCD、CSSCI、SCD来源期刊论文,或纳入全国学科评估统计范围的期刊论文,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补充期刊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或译作1部。或发表上述论文1篇,并取得以下业绩之一,其中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适用1-3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适用1-6项。
1. 承担在研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前四位)或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前两位)或厅局级科研项目(首位);或主持在研重要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5万元、理工类不低于10万元);
2.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奖励;或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类奖励(前三位);或获得厅局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
3. 以第一位或第二位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
4. 参编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5. 以第一位指导研究生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省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6. 取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同等水平或难度的应用型成果。
第十三条 如确有必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
业特点,补充认定部分专业期刊(含高水平会议,下同)。每个学科可列不超过3种补充期刊,补充期刊的学术水准或专业影响力应不低于SCD来源期刊。补充期刊目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并公布。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1. 不满足年度招生资格条件或未申请年度招生资格审查者;
2. 在学校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者;
3. 出国12月以上、且无辅助指导教师者,暂停出国期间的年度招生资格;
4. 所指导研究生,连续两年内有2人次经导师同意参加论文选题报告评议、或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但未通过者;
5. 所指导研究生,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凡申请者亲属须全程回避,一律不得参加资格认定评议和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五月份进行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建设需要,公布当年新增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数额。新增导师数额宜控制在本学位点现有导师数量的15%以内。
2. 申请人通过我校“导师资格认定及招生资格审核系统”维护本人基本信息后,提交生成《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招生资格审核表》,打印并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交《审核表》及证明材料原件。
3.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申请人(包括申请直接认定导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指导硕士生的资格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及以上、并不低于全体委员1/2同意票者为通过。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办审核,由校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发文公布。
5. 新增导师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后,方可招生。
第十七条 协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近年取得重大学术成果的导师,经个人申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学位办备案公布,可每三年进行一次招生资格审查。其余导师每年六月份进行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年度招生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 申请人通过我校“导师资格认定及招生资格审核系统”维护本人基本信息后,提交生成《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招生资格审核表》,打印并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交《审核表》及证明材料原件。
2.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将审查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并公布。
第五章 校外硕士生导师聘任
第十八条 根据指导研究生的主体责任,校外硕士生导师按兼职导师、合作导师两类选聘。兼职导师,是指以第一导师身份独立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并列入年度招生导师名单;合作导师,是指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协助校内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以及部分学位论文工作,不列入年度招生导师名单。校外兼职导师、合作导师由校学位办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九条 兼职导师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参加新增导师资格认定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查,其成果署名单位可不受限制。兼职导师数量宜控制在本学位点导师总数的25%以内,学院应为每位兼职导师配备一名校内导师,协助其进行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合作导师一般应为一线技术骨干,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及以上职称,可适当放宽发表论文要求,侧重考察其承担科研项目和取得实践成果情况。合作导师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进行选聘,合作导师选聘应在研究生开展选题报告评议前确定,其中,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合作导师选聘,应在研究生进入专业实践培养环节前确定。合作导师原则上实行一生一聘,聘期为三年。各学院应对所聘合作导师的基本信息及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备案,并同时向校学位办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凡不履行校外导师职责、不恰当使用导师身份,以及本人提出不再履行指导研究生义务的,取消导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本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拟定实施细则或进一步的要求,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办法》(鲁建大校字〔2014〕1号) 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