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修改后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