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院发〔2006〕33号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校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发给研究生证、填写学籍登记卡,取得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应离校进行治疗。保留资格期满并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相同学科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所)报到、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所)请假,经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才能缓期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有关院、系(所)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
各类需要缴纳培养经费的研究生,按规定的时间缴费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按照《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按《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离岗以及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包括照顾家庭和个人志趣等),必须转专业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征得原专业、导师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相关院、系(所)签署意见,校研究生处审核,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专业者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确因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或其它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协商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所报申请文件要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的学校协商后,分别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然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行文商转入地省教育厅,两省教育厅确认同意后并行文,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省教育厅严格控制研究生转学,每学期受理一次研究生转学申请。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可延至四年(含休学),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休学,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院、系(所)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复查合格、所在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予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时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三年内未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含学位论文)学习及未修满规定的课程(不含学位论文)学分;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其就业由就业管理部门按文件精神执行。学校给有关部门上报有关资料,到有关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办理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毕业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研究生通过补作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可申请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确因学业优秀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在每年的十一月份受理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否则不得提前答辩。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按每年电子注册的要求对研究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根据《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非全日制教育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