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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园张贴物管理的规定
信息来源:暂无作者: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发布日期:2013-05-23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对校内张贴各种布告、公告、通知、规章制度、宣传品、启示、告示、广告、指示标志及其他种类张贴物(以下统称张贴物)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张贴物必须张贴在和平校区设置的指定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外墙、大门、走廊及树木、电线杆上张贴任何张贴物。

二、教学区、生活区内禁止张贴任何经营性广告,包括电影、录像广告、旅游广告、商品广告以及其他带有商业性质的广告等。

三、和平校区在校园内设置的布告栏,是学校各级组织张贴会议通知以及学院的各种告示、公告及各种学院活动海报的专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布告栏内张贴经营性广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准在校园内自立广告牌,不准自设横幅招牌。

五、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简明扼要、文字扎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禁止用旧报纸张贴,禁止用不文明语言或耸人明闻的标题、词句做广告,文字要使用规范字。

六、张贴物属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必须署正式名称;个人张贴物必须署真实姓名、单位及地址以示负责。

七、违反以上规定任意张贴者,责令其消除干净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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