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校直有关部门:《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山东建筑大学学生是指在山东建筑大学注册,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一)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学校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学校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合作办学项目赴国外大学留学的交流学生等。
(二)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学等个人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有关研究生合作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它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三章 各类学生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八条 学校筹集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的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生等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我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书、学院与国外境外高校协议书等有效文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并填报《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申请资助,具体办法按研究生处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资助的需填写《山东建筑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条 我校研究生、本科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校学生出国留学按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执行。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需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需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审批、备案。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出境探亲时间超过五周的应当申请休学。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二)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三)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四)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学校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转发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处)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
(四)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本科生、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国内学籍保留至学校规定的最大年限。学生在境外、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超过一年的(含一年),可向研究生处申请保留国内学籍,经批准后方可保留国内学籍。公派出国出境的按任务书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国内学籍年限,其它出国出境的保留国内学籍年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且须每一年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出国出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到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可作退学处理。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执行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公派学生在国外进修的各科成绩,应于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公派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交流项目在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填写《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分互认审批表》,由研究生处会同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学分并计入研究生学习成绩总卡。
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等途径在对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山东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十九条 公派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申请山东建筑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者,须在毕业前6个月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符合山东建筑大学毕业及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出境留学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休学期限最多两年,并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大修业年限,学校不承认国(境)外的学习成绩。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公派出国出境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寄存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派出的不需提供),由学院统一送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长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如果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如果不需学校保留学籍,学生递交退学申请,按退学处理,不再向学校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缴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出国出境超过6个月的,须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出境时间少于6个月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短期出国出境者可以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长期出国出境者,在境外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本科生在长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和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院党总支团总支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如不能享受留学所在地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应作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本科生为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第三十条 在境外学习期间,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应注意维护山东建筑大学的声誉,正面宣传我校的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学生 出国 管理规定 通知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28日印发
校对:李潇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