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建筑大学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等二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国际化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开阔学生国际视野,学校鼓励各学院私极开拓学生海外交流学习项目,支持优秀学生拥有海外学习经历,学校特设立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经费资助计划(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资金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会同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学生海外学习经历项目及经费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资助范围
第三条该专项经费由国际处通过与国外高校的交流合作等渠道筹措,可用于资助学校层面由国际处牵头组织的学生海外学习经历项目以及经学校认可的学院层面各学院组织的学生海外学习经历项目。赴海外交流学习的学生通过申请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海外学习经历项目获得资助。
第四条海外学习经历项目包括赴海外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等,留学期限分为长短期两类,其中三个月(含)以上的为长期交流项目,三个月以下的为短期交流项目。海外交流学习单位应为具有优势特色的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实验室、国际组织等。
第五条专项经费可用于资助一次规定出国期间内的往返国际旅费、保险费、签证费、学费(含注册费)、项目费和住宿费等。
第三章立项办法
第六条学校层面的学生海外学习经历项目由国际处按照学校国际交流合作计划、相关学科人才培养规划和学科建设需求设立,并经学校正式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七条已与海外建有实质性交流合作关系的学院可向国际处提出设立学院层面学生海外学习经历项目的申请,国际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学院申报项目的合作基础、培养目标、可执行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拟立项建议并经学校正式批准予以立项。
第八条获得项目立项资助的学院须在项目有效期内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对当年获批但未执行项目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项目,学校可暂停资助。
第四章资助方案
第九条参加校、院两级项目的学生须在完成并通过海外学习项目的所学课程并获得学校认定的学分(有海外高校提供的正式成绩单)或完成海外实习的任务(有海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国际组织提供的实习证明)后,方可办理所获得的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经费资助手续。
第十条优先资助赴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国际组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获得相应学分的海外学习经历项目以及学院提供配套经费支持的海外学习经历项目。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学生已经获得国家或学校其他相关项目的资助,
(2)学生参加外方免除学费的院校交流交换留学项目,
(3)学生在外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国外高校投诉的,
(4)学生未按计划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第五章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交流学习期限、项目所在地及其消费水平,将出国学习目的地分为“英国、美洲、大洋洲"、“欧洲其他国家"、“亚洲国家"三个区域类别,资助标准为.
英国、美洲、大洋洲:10000元/人(长期)、4000元/人(短期)欧洲其他国家:7000元/人(长期)、3000元/人(短期)亚洲国家:4000元/人(长期)、1500元/人(短期)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参照以上标准与国际处协商对学生进行校院两级联合资助,具体事宜根据协商结果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拟资助人选应满足《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或《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要求及其选派专业、规模、年级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遴选。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校级资助项目由国际处牵头进行评审,院级资助项目由相关学院负责评审并报国际处审核备案。项目选拨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海外学习经历项目遴选、指导、管理、服务以及经费资助等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离校前应按照规定及时确定海外学习计划,办理出国和离校手续等。
第十九条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接受国内学校和驻外使噸)馆的管理,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经费资助的学生回国后由学院进行考核,需于四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在外学习总结以及国外单位提供的学生修读或实习的相关材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出国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规范研究生出国学习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主要派出形式有国家公派、省公派和学校公派等出国交流学习形式,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访学、游学、夏(冬)令营等公派形式。
研究生自行联系国外高校出国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涉及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组织部、各学院等单位和部门。国际处是学生出国学习的主要牵头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研究生出国学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处负责设立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发布学生出国学习项目信息、组织出国学生遴选、指导学生
办理出国手续、办理回校报到手续等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处负责出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及成绩认定、离校及回校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出国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学生海外学习期间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出国学生相关费用的收取及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组织部负责出国学生党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负责研究生出国学习报名及遴选、离校及回校手续办理、出国学习期间的管理服务、学分及成绩认定审核、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选派基本条件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三)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外学习生活;
(四)符合国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国际处负责发布校级出国项目的遴选通知,研究生经家长和导师同意后自愿报名,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出国审批表(在校研究生用表)》(见附件),经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
第十二条国际处会同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项目具体要求,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综合素质、学习计划、学习形式、学习期限等择优选拨,必要时可组织选拨考试,确定推荐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国际处将合格研究生材料提交国外接收审核。
第十四条国际处将最终选派结果进行公布,研究生在国际处指导下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经学校批准的学院与国外高校合作设立的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项目,由学院负责组织遴选,遴选结果须报国际处审批备案,经批准后学生即可按照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学分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山建大校发〔2018〕20号)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达到我校中期考核学分基本要求的,按照考核要求进行中期考核。未达到中期考核学分基本要求的,待其返校学分认定或补修学分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中期考核。
第十八条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在我校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须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环节,并达到合格要求。研究生如因在国外学习,不能到校参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环节,经指导教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以采用线上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交流学习期满30天内无故不按时返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按时完成国外学业者经向学校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条研究生返校后,应依次向所在学院、国际处和研究生处报到注册。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赴国外学习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协助国际处、研究生处做好派出研究生的行前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在学院及导师负责与研究生保持信息沟通,负责研究生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外高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国外高校的管理。若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我校将视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须向我校正常缴纳学费,可继续享受研究生补助,且具有参与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若研究生因故中途终止交流学习计划,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并购买相应保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0年12月28日发布的《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鲁建大校字〔2010〕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建筑大学出国审批表(在校研究生用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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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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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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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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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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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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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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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级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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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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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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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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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六级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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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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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留学期限 |
自至 |
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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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福或雅思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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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目的地(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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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院校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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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鉴定(学习、 奖励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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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事由及出国计 |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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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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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意见: |
(公章) |
年 |
月 |
国际交流合作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公章) |
年 |
月 |
研究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公章) |
年 |
月 |
学生工作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公章) |
年 |
月 |
校领导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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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1.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者须同时填写《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赴国外交流学习选课审批表》;
2.请出国人员附国外录取通知书( Offer )或邀请信( Invi tat ion )、雅思或托福成绩等支撑材料, 3.本表原件一份完成审批后由国际处留存,扫描件由国际处发学生本人、导师、所在学院、学工部及研究生处。
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促进学校多元文化交流,满足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外交流学习。为进一步规范在校本科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疋,一口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主要派出形式有国家公派、省公派和学校公派等出国交流学习形式,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访学、游学、夏(冬)令营等公派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国交流学习按照出国的时间长短分为短期出国交流学习和长期出国交流学习。出国交流学习期限在3 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交流学习;出国学习期限在3个月(含 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交流学习。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科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涉及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组织部、各学院等单位和部门。国际处是学生出国学习的主要牵头部门,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本科学生出国学习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际处负责设立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发布学生出国学习项目信息、组织出国学生遴选、指导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办理回校报到手续等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及成绩认定,离校以及回校报到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出国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学生海外学习期间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出国学生相关费用的收取及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部负责出国学生党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负责学生出国学习报名及遴选、离校及回校手续办理、出国学习期间的管理服务、学分及成绩认定审核、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选派基本条件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2)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外学习生活;
(3)符合国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国际处负责发布校级学生出国项目的遴选通知,学生经家长同意后自愿报名,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出国审批表(在校本科学生用表)》(见附件),经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
第十三条国际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选拨考试或按学生学习成绩、外语水平及综合素质等条件择优选拨,确定推荐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国际处将合格学生的材料提交国外接收单位审查。
第十五条国际处将最终选派结果进行公布,学生在国际处指导下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
第十六条经学校批准的学院与国外高校合作设立的学生出国交流学习项目,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组织遴选,遴选结果须报国际处审批备案,经批准后学生即可按照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出国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须按我校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学分按照《山东建筑大学本专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山建大校发〔2017〕44号)进行认定,学校免收其对应课程的学分学费,但须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本科学生,若出国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学校保留其辅修专业学习的资格,学生返校后需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补修出国学习期间未修的课程;若出国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学校则取消其辅修专业学习的资格。
第二十条出国交流学习的学生按期返校后,须于十个工作日内依次向学生所在学院、国际处和教务处报到注册。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长期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生出国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可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学习时间一学期以内(含一学期)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党团员出国学习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报告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国学习的学生须按外方学校的要求办理所需保险,并自行选择交通意外等保险。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做好出国学生的行前教育等派出工作,并指派辅导员负责出国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主动与学院保持联系。
第二十六条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应注意维护山东建筑大学的声誉,正面宣传学校形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0年12月 2 8日发布的《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鲁建大校字〔2010〕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建筑大学出国审批表(在校本科学生用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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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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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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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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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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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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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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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级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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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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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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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六级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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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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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国期限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托福或雅思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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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目的地帼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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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院校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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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鉴定(学奖励及其0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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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必要性及出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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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公章)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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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合作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公章) |
年 |
月 |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公章) |
年 |
月 |
学生工作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公章) |
年 |
月 |
校领导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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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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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者须同时填写《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生赴国外交流学习选课审批表》;
2.请出国人员附国外录取通知书(Offer)或邀请信( Invitation)、雅思或托福成绩等支撑材料,3.本表原件一份完成审批后由国际处留存,扫描件由国际处发学生本人、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及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