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资助人选名单的通知》(鲁教人函[2018] 12号),我校有两位教师获得该项目的资助出国留学资格。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所在学院 |
学位 |
职称 |
批准留学期限(月) |
1 |
马桂霞 |
女 |
环境工程学院 |
博士 |
副教授 |
12 |
2 |
刘 娜 |
女 |
机电工程学院 |
博士 |
副教授 |
12 |
现就有关派出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学院及时通知被录取人员,与我处一起指导和帮助被录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学习的相关手续,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被录取人员出国学习。
二、被录取人员的派出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底。留学人员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学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成行的,其留学资格自动取消,不再延期出国留学资格。派出有关事宜按照《山东建筑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建大校字[2010]13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被录取人员原则上不得改变留学国别或延长在外学习时间。如因学业或单位需要确需改变留学国别,应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报国际处办理审批手续。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的留学期限一般不予延长。个别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特殊的学习或研究需要,须延长在国外留学期限的,应提前三个月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国际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由国际处将最终决定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学院及申请人。学校不同意延期者,应按期回国。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且不能超过原批准期限,一次留学期限内只能延长一次。
四、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必须通过PETS-5或通过BFT(高级)考试后方可派出。
五、选派人员要按规定期限完成研修任务,按时回学校工作,并认真总结研修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访学结束后1个月内,须将总结报告、进修成果以及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或有关研修成绩证明等报学校国际处。
六、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人员,在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等公开发表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论著等)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经费资助”。
派出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联系人:赵金静 李潇 电话:86367302 86361368
附件:《山东建筑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建大校字[2010]130号)
国际交流合作处 人才工作处
2018年6月1日
编审:孙好为
审稿:陈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