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大校字【2011】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与台湾友好高校互派学生进行交流学习的管理工作,推进我校对外教育交流和合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我校与台湾友好高校签署的合作交流协议,两校以公派自费形式互派本科生交流学习,通称交流生。 第三条 交流生分为短期交流生和长期交流生,本管理办法对象专指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的交流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赴台交流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交流生的学籍管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与返校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交流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与审查。 第七条 各学院按名额和条件,负责学院交流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和管理 第八条 交流生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山东建筑大学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本科生。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品德优良,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3、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人际交流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较强,具有一定专长者优先考虑。 4、符合台湾友好高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九条 选拔交流生的程序: 1、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于每年5月上旬和12月上旬,发布当年赴台湾友好高校交流生的专业及名额的选拔通知,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2、学生自愿报名,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赴台湾友好高校交流学习申请表》(附成绩单)后交所在学院。 3、学院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评定,于5月中旬和12月中旬将初选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4、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5、确定交流生名单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向对方高校提交申请名单,待对方高校确认交流生名单后,组织对赴台学生进行相关学习,并协助办理有关赴台手续。 第十条 课程修读、学分及成绩认定 1、交流生应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交流学习。所在学院负责根据学生原专业培养方案和对方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修和选修的课程,并提出学分互认方案。学生根据学分互认方案修读相关课程,学有余力者,可选读其他课程。 2、交流生返校后,学校将对其交流期间修读课程进行学分互认,承认其所修课程的学分及成绩(须换算成百分制),按我校相应课程计入学生档案;学生多选课程则认定为选修课。 3、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对方学校在交流结束后一个月内密封寄至教务处,教务处留存成绩单复印件,原件由交流生所在学院存档。 4、学院对交流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与成绩进行审核、换算,并将审核换算后的成绩单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后的课程及其属性、学时、学分、成绩等由学院如实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5、交流生返校后回原班级继续原专业的学习,交流学习期间未完成学分互认方案中规定课程的,须自行补修。 第十一条 学生管理 1、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2、在学生赴台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在学院应定期了解交流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 3、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人身安全。 4、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违反者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5、交流生如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6、返校后,交流生应立即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上交赴台学习总结,所在学院应举办座谈会或报告会,做好宣传总结工作。学院就本学院所有交流生学习情况形成总结,并在交流生返校一个月内上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 第十二条 学习费用 根据双方学校交流协议规定,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缴纳台湾友好高校的研修费,交流生的往返路费、交流期间的生活、书籍、保险费用以及对方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期间,我校学费正常收取。如对方高校与我校签订协议中有学费或住宿费的优惠,赴该校的交流生可按优惠条件缴纳相关费用。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