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一条 本校公车和教职工私家车辆一律凭车辆号码识别出入校园。
第二条 外来机动车辆须按学校有关要求,相关部门批准后凭有效证件,经履行相关手续后进入校园。
第三条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和各类出租车辆进入校园。出租车在接送病人、运送重物等特殊情况时需主动说明,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外来车辆较多的,主办单位应提前报安全管理处,按划定的行车路线、停车区域行驶停放。必要时安全管理处组织人员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五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30 公里/小时,出入大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练习开车、试刹车、酒后驾车、逆向行驶;严禁超载和带故障行车。
第八条 机动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有效证明,接受门卫检查。
第九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执勤人员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
第十条 禁止教练车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在校内驾驶汽车、摩托车。
第十一条 对不遵守校园安全交通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车辆进入校园有违停、超速两次以上者,将直接禁止入校,取消备案资格。在校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车辆,取消备案、禁止入校。
第二章 机动车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公车、公交车、教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私家车、公务活动车辆免费备案。
第十四条 职工车辆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限备案两辆,两辆车如同一时间段进入校园则第二辆车自动按照社会收费车辆计时收费。备案车辆在校内连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72 小时,否则出校时将产生停车费用。
第十五条 教工车辆备案采用线上办理方式,通过智慧建大申报。外来务工车辆备案需持聘用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车辆备案审批表》并签订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后办理。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来校车辆备案一般情况下需提前3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校内授权通行有效期为 24 小时。
第十七条 校内外包服务车辆经主管部门同意、安全管理处审批,到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 所有在校园内行驶的有动力装置驱动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且经学校安全管理处车辆服务中心审核发放校内二维码标牌。学生获批车辆仅限在学校安全管理处登记周期内使用,不再进行二次登记。
第二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驶,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进出校门需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应在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场所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充电,禁止将电动车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或者房间内进行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禁止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宿舍、实验室、办公室等室内场所充电。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须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整齐停放,禁止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入楼停放。违规行驶、停放的,首次以提示、说服教育、锁车为主,违反两次及以上的,作废校内通行标识并通报其所在部门(单位)。对违规充电者按照校规校纪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及楼宇物业人员应督促检查责任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使用情况。学校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无照牌、无标识车辆进行统一清理并全校通报,将非机动车违规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单位)年终绩效安全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拨打社会报警电话或者校内报警电话进行报告,事故若造成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医疗救护电话救助受伤人员。违反以上相关规定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并追究车辆使用人责任。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人应当在学校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二人以上并排横占道路行走。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当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二十六条 骑电动车、自行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从两侧人脸识别口出入。遇有禁行标志的斜坡,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遛宠物等;
(三)抛物击车、边骑车边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撒把骑车;
(五)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校园交通标志、隔离栏、标志线、减速带、停车场内部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牌、管线、临建或绿化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条 造成交通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并根据性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举行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须经学校批准,并报安全管理处备案。期间须采取安全措施,活动结束及时清除妨碍交通的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处根据交通流量等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禁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可实行交通管制,并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三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安全管理处应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平衡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嬉闹;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机动车是指:汽车(含新能源)、挂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运输车、运输用拖拉机等。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